何謂兒童權利公約(CRC) 兒童權利公約 本公約的施行是基於對弱勢族群人權的保障,相對於做決策的成人,「兒童」這個群體的聲音和意見是容易被忽視的,成為主流社會中的弱勢族群之一,本公約所指稱的兒童為18歲以下,包含了台灣文化所認知的兒童及少年。因此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通過,讓「兒童」成為權利的主體,而非國家、父母的附屬品,其權益需要受到尊重,而非受制於主流社會為兒童制定的一切框架。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另提出四大指導原則: 禁止歧視原則 (第2條) 兒童最佳利益為第一優先考量 (第3條第1項) 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 (第6條) 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 (第12條)